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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2005 年版)。
      职业概况
      1 职业名称
      心理咨询师。
      2 职业定义
      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心理咨询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心理咨询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4 职业环境条件
      常温、安静的心理咨询室。
      5 职业能力
      具备观察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6 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
      7 培训要求  
      晋级培训期限;心理咨询师三级不少于500 标准学时;心理咨询师二级不少于400 标准学时;心理咨询师一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
      培训期限包括授课、实习、见习等时间。
      8 鉴定要求
      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心理咨询师二级、一级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单科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
      8.3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与专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 20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 名考评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与考生配比为3: 1 。
      8.4鉴定时间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分钟;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120 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分钟。
      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场所采用标准教室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教室,并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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